青岛旅游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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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旅游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旅游执法过程中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青岛市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结合我市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青岛市旅游投诉中心或区(市)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旅游局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依照本规则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
   (四)有事实与理由;
   (五)属于青岛市旅游局管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复议申请原则上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所地址、联系方法、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四)申请复议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口头提出复议申请的,有关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八条 复议机关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当日,应当让申请人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一)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将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或提交副本;过期不补正或不如数提交副本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条 对于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青岛市旅游局受案范围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于作出受理决定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日期。
   第十一条 复议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复印件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承办人应作收文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第三人查阅,但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后,应作查阅记录。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第七条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复议决定做出之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当面质证和陈述意见、听证等审查方式。
在审查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过协调解决争议。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听证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确定听证主持人员,并可另行指定专人为记录员;
   (二)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听证前七日内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申请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五)举行听证时,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答复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举证,当事人可进行质证辩论;
   (六)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七)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据听证笔录作出。
   第十七条 青岛市旅游局法制部门经过调查审理,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报青岛市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复议意见。
   (一)参加人员: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案件经办人,人员必须是单数(三人以上);
   (二)办案人宣读审理报告,汇报案件审理情况;
   (三)参加人员在进行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四)案件评议时出现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中;
   (五)使用统一印制的"复议案件评议笔录"记录讨论的内容,所有参加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青岛市旅游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处长,并告知案件当事人,但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执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青岛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