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旅游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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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一)青岛市国内旅行社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设立国内旅行社的许可行为,加强对设立国内旅行社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国内旅行社(以下统称“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青岛市旅游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办公使用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上的营业用房、临街门头房、商务楼或旅游饭店等非居民住宅用房;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至少两台计算机,其中一台P4配置以上,上网方式为ADSL或宽带;传真机、打印机、两部以上直线电话、足够的办公桌椅等;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十万元人民币;
   (四)交纳十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五)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质的专职财务人员;
   (六)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需求;
   (七)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真实材料和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自然人投资的应具有两名以上股东)、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三)旅行社章程。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符合旅行社企业名称规范的拟办旅行社名称证明文件。
   (五)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财会人员(助理会计师以上)的身份证、职称证、上岗证的原件、复印件及个人从业简历。
   (六)拟设营业场所情况(包括建筑物外观全景照片一张、周围环境及道路简图、并标明各区域使用面积等)证明。
   (七)拟配备营业设备情况证明。
   上述书面材料的有关内容应当同时录入青岛旅游政务网旅行社申报系统。
   第六条 青岛市旅游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旅行社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发给申请人《申请旅行社经营许可受理筹建通知书》;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七条 青岛市旅游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旅行社的决定。制作《青岛市旅游局同意筹建国内旅行社决定书》或《青岛市旅游局不同意筹建国内旅行社决定书》,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告之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书并完成筹建后,向青岛市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收据;
   (三)营业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三年内不得变更);
   (四)营业设备到位情况;
   (五)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六)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财会人员、导游人员;从其他单位调入的,须提供由原单位出具的不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明。
   上述书面材料的有关内容应当同时录入青岛旅游政务网旅行社申报系统。
   第九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提交验收申请。青岛市旅游局自收到申请人的验收申请及齐全的验收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委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填写《申办旅行社现场检查验收记录》。
   第十条 经验收符合要求的,青岛市旅游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同意设立国内旅行社批准文件,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发给《申办旅行社验收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在完成整改后,向青岛市旅游局提出复验申请,由青岛市旅游局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批准设立决定书。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六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申请旅行社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人员、资金、设备等符合设立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导游 IC 卡申请核发、变更换发、损坏换发、遗失补发

    1 、导游人员初次申请 IC 卡需要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 1 )申请人填写并经所属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旅游局存档,一份交旅行社存档);
   ( 2 )红底 2 寸免冠证件照三张;
   ( 3 )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第一页编号处、第二页照片处)(原件提交审核);
   ( 4 )旅行社与申请人签订并经劳动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需附经劳动主管部门鉴证的《招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青岛市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花名册及增减变化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提交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审核,复印件留存备案);
   ( 5 )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6 )外省市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导游人员,还应提交: ① 青岛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外地导游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② 跨省或跨城市调动时原发证机关的调出证明。
    2 、导游人员变更工作旅行社,由单位专办员带以下资料办理导游 IC 卡变更手续:
   ( 1 )导游人员填写并经所属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二份,在发证性质栏中注名 “ 变更换发 ” 字样。一份交旅游局存档,一份交旅行社存档)
   ( 2 )原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同意调出或解聘关系的证明材料;
   ( 3 )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需附经劳动主管部门鉴证的《招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青岛市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花名册及增减变化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提交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审核,复印件留存备案);
   ( 4 )导游人员的《导游人员资格证》;
   ( 5 )导游人员身份证。
   3 、导游证遗失后的补发:
   ( 1 )持证人带团时发生遗失,应及时与原单位或委托旅行社联系,取得其单位开具的身份及遗失证明或复印件,并凭团队计划和日程表、遗失证件简要说明等材料完成行程。
   ( 2 )持证人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导游人员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填写《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三份),注明 " 遗失补发 " 字样。持证人凭《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青岛日报》办理登载 " 证件遗失作废声明 " (内容包括导游证编号、姓名、证号)事宜;
   ( 3 )自证件遗失声明登载之日起的 1 个月后,由专办员持登报启事、导游资格证、身份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件丢失证明,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办理时间:每周三,上午 9 : 00--11 : 30 ,下午 2 : 00--4 : 30 。
   收费标准: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每证代国家旅游局收取工本费 40 元。
   联系人: 丁姝琰
   联系电话: 电话: 85823339 传真: 85915601
   联系地址:府新大厦 601 室 邮编: 266071


    4、导游员如何办理跨省或跨城市的导游证变更?

   导游员跨省或跨城市调动,导游员要将导游证上交原发证机关并取得原发证机关的调出证明。导游员到新单位,在办理导游证(IC卡)之前,要参加所在市旅游局组织的岗前培训和导游员记分管理培训学习,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外地人员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再由专办员负责按以下五条规定,重新办理导游证。

   (1).外省市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导游人员,应提交:①青岛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外地导游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②跨省或跨城市调动时原发证机关的调出证明。

   (2).申请人填写并经所属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旅游局存档,一份交旅行社存档);

   (3).红底2寸免冠证件照三张;

   (4).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及其复印件(第一页编号处、第二页照片处);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提交审核,复印件留旅游局存档,要求资格证和身份证要复印到一张纸上。)

   (5).旅行社与申请人签订并经劳动主管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需附经劳动主管部门鉴证的《招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青岛市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花名册及增减变化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的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提交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审核,复印件留存备案)。

   培训中心联系电话:85727393

   联系人:丁姝琰 联系电话:85823339(办)

  

行政审批工作基本要求
   1、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2、依法受理和审理,不得出现行政不作为;
   3、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不得推诿扯皮;
   4、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
   5、廉洁从政,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增强行政审批的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禁在行政审批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
   首问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
   实行首问责任制,耐心细致解答申办人的咨询和疑问。凡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和批准(同意、推荐),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办理结果予以公示。
   行政审批工作纪律
   1、不准接受办事对象的宴请及由其付款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2、不准接受办事对象提供的外出考察、免费境内外旅游活动以及免费提供使用宾馆客房、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等方便。
   3、不准以任何名义接受办事对象的礼物、礼金、咨询费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利用职权向办事对象索借钱物或无偿占用财物。
   5、不准利用职权到办事单位以任何名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利用职权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7、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好处。
   8、不准直接或间接参与经营和中介等营利性活动。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
   行政办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因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审批监督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为本局行政审批办事部门行使审批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本局纪检组或者政策法规处举报或投诉;认为本局行政审批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
   1、市旅游局纪检组 电话:85912050 联系人:原刚毅
   2、市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电话:85912032 联系人:郭秀堂
   地址:青岛市闽江路7号14楼 邮编:266071